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9年度居家服務實施計畫
居住在台北市之市民,如家中有老人及身障者,有居家照顧之需求者,可以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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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服務對象:
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、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、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、機構式照顧、聘僱看護(傭)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者,經評估符合下列兩款之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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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「65歲以上老人」以及「50歲以上(含)之身心障礙者」,經巴氏量表(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,ADLs)評估進食、移位、室內走動、穿衣、洗澡、如廁等6項,達1項以上失能者:
1、輕度失能:1至2項 ADLs 失能者。
2、中度失能:3至4項 ADLs 失能者。
3、重度失能:5項(含)以上ADLs 失能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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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上獨居老人,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(IADLs)評估上街購物、外出、食物烹調、家務維持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,係為輕度失能。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「上街購物」1分以下、「外出」1分以下、「家務維持」1分以下、「食物烹調」0分、「洗衣服」0分。
二、申請地點:
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(管轄行政區如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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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 |
管轄行政區 |
聯絡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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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區服務站 |
南港、內湖 |
5558298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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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區服務站 |
中正、萬華 |
237533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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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服務站 |
松山、信義、大安、文山 |
270491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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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區服務站 |
士林、北投 |
283895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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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區服務站 |
中山、大同 |
25527945 |
三、申請程序:
- (一)申請者逕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,經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符合資格後,應檢附申請書、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、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。
- (二)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結果,除評估人員註明期限外,具有6個月效力,接受評估者於6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,得檢具3個月內之身心狀況改變具體證明,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申請重新評估。
- (三)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,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,必要時得進行複評。
四、服務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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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、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整理、家務及文書服務、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(構)、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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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身體照顧服務:協助沐浴、穿換衣服、進食、服藥、口腔清潔、如廁、翻身、拍背、肢體關節活動、上下床、陪同散步、運動、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、其他服務。
五、服務方式
由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訓練合格照顧服務員,依核定服務頻率、時數及項目提供到宅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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